一般而言,納稅人只要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方可在稅前扣除。
不得扣除的支出
對于稅法有特殊規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也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扣除。
稅前扣除不需發票的情形
不得扣除的支出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符合規定條件之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取得發票,不可全額扣除的情況
比例限制
條件限制
比例限制
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定額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超過扣除范圍和定額標準不得稅前扣除的費用類別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補充養老和補充醫
療保險、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利息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等。
稅法規定扣除有限額的,此時不能按合法有效憑證金額進行扣除,而應該按稅法規定來扣除。
職工福利費(14%);
職工工會經費(2%);
職工教育經費(2.5%、8%)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費(5%)
補充醫療保險費(5%)
基數:工資薪金總額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額(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
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職工福利費(14%);業務招待費(6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5%)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公益性捐贈支出(12%)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三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扣除基數:年度會計利潤總額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15%;人身保險企業10%基數: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
2、其他企業: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收入的5% 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以下情形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包括:未取得法定扣除憑據的,直接捐贈給個人或單位的,不在捐贈支出名單內或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納稅申報證明材料不全的,各種贊助性支出的,企業虧損的,非公益性捐贈的,核定征收企業捐贈支出的。
財稅〔2008〕160號《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以轉帳形式支付,即使業務真實,并取得中介服務機構的發票,也不能夠在稅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只有符合這些規定才能扣除。
工資薪金
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要件之一為已經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支出的屬性,工資薪金發放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商業保險費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即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僅限于以上列舉的兩種,才準予稅前扣除。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憑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委托加工代墊運費,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給退休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股東將公款用于消費性的支出。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企業出資購買房屋、汽車、電腦、股票、基金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的;單位為職工提供免費旅游的支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未取得發票的支出按照相關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情形
1.企業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財政或稅務機關開具的《地方性收費、基金專用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繳納的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繳款書、完稅證、電子稅票等)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以稅務機關或工會組織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繳款書》、《銀行的電子完稅憑證》以及《工會經費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4.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5.企業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費,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社保費專用憑證》或《社保費專用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6.企業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或《地方性收費、基金專用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7.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以收繳單位開具的專用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8.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財政廳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9.企業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等為稅前扣除憑證。
10.企業上繳的協會會費,以該組織開具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1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火車票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和報銷憑證。
12.取得的鐵路票據屬于規定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13.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非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并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4.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有疑義的,還需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并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5.資產損失
(1)貨幣資產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現金盤點表、銀行存款對賬單、法院判決書、破產清算公告等有關證據。
(2)非貨幣資產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存貨盤點表、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損失數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投資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等相關資料、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等。
(4)其他資產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16.加計扣除:可以稅前加計扣除的部分不需要發票。
18.企業向單位內部食堂撥付屬于內部核算,不需要發票。但是食堂購買米、菜、肉等能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可以作為福利費在稅前列支,如無正式發票則不能在稅前列支。
19.企業為員工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不屬于經營性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確定入賬憑證并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即可。同時,喪葬補助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